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7 10:09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62)台函民字第 00080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 非現行
第 9 條
受死亡宣告者,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,推定其為死亡。
前項死亡之時,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。但有反證者,不
在此限。
第 11 條
二人以上同時遇難,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,推定其為同時死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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